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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以强制隔离戒毒取代劳动教养 惹争议
来源:百灵网 虞伟
2007年12月30日 16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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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刚刚通过的《禁毒法》,取消了劳动教养戒毒措施。这是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十多年以来,首次在立法上有了体现。它能否给正在紧张研究中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带来启示?
立法机关解释,废除是出于立法思路调整,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的惩罚,转变为治疗为主。但《禁毒法》把强制戒毒的时间由现行的3至6个月,调整为1至3年,这个期限恰好与原先对吸毒者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致。一线民警则表示,时间的调整,很大程度上还是防止吸毒者在外违法犯罪,实际是把劳动教养变相合法化。
立法思路转变废劳动教养
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届时将同时废止。
《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强制戒除。但在《禁毒法》中,劳动教养没有被提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解释,《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了。
对于其中的缘由,滕伟说,之前的立法过于强调惩罚性,劳动教养恰恰可以完成这个使命,所以方法比较单一,如今的《禁毒法》则强调对吸毒者的治疗,所以赋予了更宽泛的办法。
“这是一个很好的实践”
对于《禁毒法》率先取消劳动教养,滕伟一再表示,这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没有直接的联系,目前该制度还在研究之中。但他坦承,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人提出要把“劳动教养”列入在内,“劳动教养都快废除了”。由此看出,当前的立法者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有着一致认识。
这个消息,也让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颇为兴奋。“这表明中央早就有决心废除劳动教养,此次《禁毒法》的立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今年12月4日,包括他在内的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
现行劳动教养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改革开放后适用范围扩大,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转型和延伸。长达1至3年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就可以作出,极大剥夺人身自由,10多年来,讨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就没有停。
被延长的强制戒毒期限
在取消劳动教养的同时,《禁毒法》第十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现行的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而新通过的《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执行强制戒毒一年后,戒毒情况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批,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也就是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1至3年。这个期限,恰好与对现行适用吸毒人员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致。
滕伟坦言,《禁毒法》里所说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和现行的强制戒毒差别不大,决定机关还是公安机关,还是由现行的强制戒毒所实施。对于期限拉长的原因,滕伟解释,现行规定3至6个月太短,新规定主要是从治疗吸毒者的规律来考虑的,一般都需要2至3年,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基层民警坦言换汤不换药
对于强制戒毒期限修改后同劳教一致的原因,记者昨天采访了广东、江苏等两省六市的公安机关负责戒毒工作的7名官员,他们却有另外一个看法,“应该是从社会稳定、安全的角度考虑”。
刘警官说,戒毒成功有一定的困难,复吸率还比较高,这些人流落在社会上,经常从事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许警官则坦言,这其实换汤不换药,只是把劳动教养合法化了。
针对强制戒毒期限与劳教一致的问题,胡星斗首先表示,至少这个规定有了法律依据,不同于违反宪法的劳动教养制度。随后他指出,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为,例如吸毒,需要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可以制定特殊的法律,但决定机关不能由公安机关一方作出,最好要有监督机关,也要明确对于吸毒人员的司法救济,同时要保证吸毒人员一定程度的回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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