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热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专题报道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最高法: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优...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司法改革驶入深水区——中国...
·
五部委明确提出贪污挪用救灾...
·
新律师法剑指取证难
·
物权法适用问题等列入最高法...
·
最高检:深入推进打黑除恶斗...
·
许霆终审被判5年 认罪道歉...
— 本周专题内容热点 ———
■
·
物权法10月起实施 优秀...
·
物权法今通过“70年后房子...
·
租借仿真娃娃代替卖淫女是否...
·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
专家称若物权法生效 史上...
·
“靠卡吃卡”是否合法——三...
·
“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的...
·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的问题及法...
更多专题内容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
·
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陪审团理念引入中国刑事诉讼
·
试论安置帮教制度的法律构建
·
论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范围
·
浅析合同的制作技巧
·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现实选择
·
追究婚姻“第三者”侵权责任之法律思考
·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探析
·
电子通信订约与合同效力:立法、比较与借鉴
·
试析以允许的危险理论解读医疗刑事过失
·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设立
更多理论文章>>
试用期间
来源:法律之星
2007年04月12日 11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劳动合同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为了更好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回答对方提出的询问。如果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相符,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对劳动者保护不够
·
部分国家对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标准的规定
·
部分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签订形式的规定
·
第六章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几点思考
·
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辨析——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