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
·三部委发布《零售场所塑料购...
·卫生部:灾区防疫实施分省包...
·国税总局:个人及企业向灾区...
·艺术品交易立法提上日程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合规管理...
·何勇:加大打击商业贿赂违法...
·公安部:各地刑侦部门快侦快...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将于近日...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
·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实施 ...
·最高法将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
·三部劳动法律新年实施 保护...
 
 — 新法速递 ———————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
·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07年07月16日 15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农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医疗救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出台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意见》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意见》指出,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河南许昌法律援助进农村
·交通运输部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