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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5年01月04日 10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对保荐制度的一些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通知》明确规定,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只能推荐一个项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释这一修改时说,在保荐制度与通道做法并行的过渡期间,为避免出现保荐代表人数量少的公司推荐的项目无人具体负责保荐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准许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推荐多个项目。但从实践情况看,保荐代表人作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主要人员,在一个项目的培育、辅导、调查、推荐等流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艰辛,同时操作多个项目必将超过其自身能力范围,难以保持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质量,最终会使其沦落为签字机器,使上市公司的质量难以保证。本着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切实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关的原则,《通知》中明确规定,同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只能推荐一个项目。

  《通知》还完善了新进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条件及保荐代表人维持资格的条件。《通知》规定,不仅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主办人可以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而且再融资项目的主办人也可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为避免出现部分保荐代表人为维持资格饥不择食、随便推荐项目这种违背保荐制初衷的情况出现,同时使保荐代表人持续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准,《通知》将保荐代表人维持资格的条件从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修改为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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