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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要求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2005年01月14日 17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中,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承担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开展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一项具体任务,是认识国情、摸清家底、服务社会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编制好“十一五”规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国家有利,对地方有利,对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具体工作。

  《通知》明确指出,要认真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的提供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所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8-12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减变动资料提供工作,确保提供的数据不错不漏。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经济普查心存疑虑,不敢讲真话,甚至将普查员拒之门外的问题,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利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紧密联系并且熟悉情况的优势,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宣传好,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促请他们积极配合经济普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执法的严肃性,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遵守“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承诺。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中不得向普查机构索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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