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令人愤怒而又感到欣慰的消息:1月7日《新京报》及多家报刊刊发了新华社记者郭立的报道《83名农民工起诉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83名被辞退的农民工因无力交纳21万多元劳动争议仲裁费,向重庆市总工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而市总工会依据一份工会“通知”的精神,予以拒绝。这83人遂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市总工会。
令我愤怒之处一是:重庆市总工会时至今日仍然把帮助工人维权当成了城镇居民的“专利”!面对农民工的维权请求推诿、拒绝,居然拿工会自订的与中央有关帮助农民工进城务工文件精神相违背、与《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精神相违背的文件来拒绝农民工的求助,完全缺少工会应有的关心保护工人权益的责任感。而这种处理方法的背后,是他们多年来沿袭的歧视农民的旧思维模式作怪:工会只是有城镇户口的工人组织,农民工是二等公民,不属于他们维权的对象。
我查询了一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正如媒体称赞其“为全市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撑起了一把坚固的法律保护伞”,该法规明确规定,对于缴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本人申请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者缓交。但令人费解的是重庆市总工会2003年发出的“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办理困难职工证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却规定“工会关系在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单位,困难职工的申请和困难证明,一并交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办理”,不仅卸掉了市总工会应履行的职责,还界定:“困难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这一条则意味着将农民工排除在工会维权职责范围之外了,也正因此,市工会工作人员面对农民工的求助,会拒绝、推诿。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其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从法律的角度,重庆市工会制定的办理困难职工证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文件,将困难职工范围界定为城市居民,完全是一部违背其上位法《工会法》的非法文件,应当立即予以废除。而处理接待农民工求助的工会干部,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与时俱进,完全缺乏为工人谋福利、求公平的观念,这样的人应当尽早清除出工会干部队伍。
令我愤怒之处其二是:劳动仲裁部门的打劫式收费。面对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竟然开口要收费21万多元。此前,12月中旬重庆的媒体还报道过,为了让农民工维权少走弯路,重庆市劳动和司法部门出台了《重庆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缓、减、免交仲裁费。没想到缓、减、免的结果却是狮子大开口式收费,高得使人咋舌。不管该项收费是否有法规依据,但每一个仲裁申请人要均摊2000多元的仲裁费,差不多是他们半年的工资,这绝对不合理。人民的政府为人民,人民遭到不公正待遇,请求政府主持公道,这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履行职责行为完全应当免费,即使出台过政策允许收取一定费用,其标准也必须合理合情,怎能够如此借机敲诈敛财?
我查询了一下关于劳动仲裁的收费政策,1989年4月劳力字【1989】10号文件: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到的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不知重庆市的劳动仲裁收费标准依据何在?居然高出此标准4000多倍!这不是明火执仗式的抢劫还是什么?尽管,重庆的农民工没有起诉该仲裁部门,但我认为这种与民争利仲裁机构完全应当列入诉讼的对象。
当然,这条新闻也有令人欣慰之处,我们的农民工兄弟终于觉醒,有了依靠法律维权的观念和实际行动。天赋人权,但人的权力从来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恩赐物,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因此,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控告其不作为,此举为中国农民维权、公民维权开了一个好的先例。
“工会维权”何时不再成为城里人的“专利”?就在农民觉醒,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之时!
(博客中国: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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