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四名河南省固始县农民来京后,结伙大肆进行盗窃犯罪,共盗窃机动车51辆,其中绝大多数为桑塔纳牌汽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00余万元。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曾维峰、陈振山(199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吴华洲(2003年3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竹学兵(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分别结伙,于2000年5月至2003年3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丰台区等8个区及河南省固始县等地,采取钩门、接换点火开关等手段,盗窃51起,盗窃机动车51辆,其中45辆是桑塔纳牌汽车。犯罪所获车辆除4辆被追缴发还外,大部分被变卖,所获赃款均被挥霍。这个盗车团伙一般是两三人结伙作案,在同一地点最多盗窃三辆桑塔纳牌汽车。
曾维峰参与盗窃机动车5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16万余元;陈振山参与盗窃11辆,价值164万余元;吴华洲参与盗窃9辆,价值124万余元;竹学兵参与盗窃2辆,价值24万余元。
曾维峰还于2001年6月26日23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斯柯达牌轿车行驶至丰台区西四环路丰北桥上时,撞上停在路边的北京牌130型小货车尾部,造成一名坐在曾维峰驾驶的小轿车内的乘客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维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竹学兵于2003年初,在丰台区大红门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一姓名为“梅学新”的驾驶证。
2004年3月6日,公安机关经网上通缉将曾维峰查获归案。根据曾维峰的交代,公安机关又分别抓获了其他被告人。曾维峰被抓获后,坦白了大部分犯罪事实,还分别与吴华洲一起带领公安机关指认了全部犯罪地点。
一中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振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华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曾维峰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竹学兵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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