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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出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2005年01月25日 09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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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减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中国气象局日前出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要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重新审核。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还规定了雷电灾害的评估,指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对于有的单位“年年检查,年年不合格,年年不整改”的情况,新《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指出,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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