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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检察院出台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规则
      2005年01月31日 13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诉讼参与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宁波消息:日前发布的《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是浙江省首份明确规定保护被告人应有权益的内部操作规范。

  《规则》内容包括,审查委起诉工作人员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持双份告知文书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份由犯罪嫌疑人签收后入卷,一份交给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当讯问他是否明确告知文件内容的真正含义,对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详细解释。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向其明确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权,并认真听取。

  《规则》特别注明,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人员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向被不起诉人宣布,在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同时,也要给被不起诉人的单位寄一份,帮助其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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