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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2005年01月31日 16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同业拆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央行日前颁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

  规则要求,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是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是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规则还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设置了附加条件: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规则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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