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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暂行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10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低保就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力促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

  《办法》规定,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并接受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在就业服务登记的60个工作日内,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对其中的“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可被优先推荐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就业后,如果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了低保标准,可享受两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第一个月补助低保金额的100%,第二个月补助低保金额的50%。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不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或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将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是社会立法的积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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