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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出台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2005年02月17日 15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记者”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报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对记者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和记者站的设立、登记备案、业务范围等都作出相应规定。此举是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依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这个办法对记者证的审核与发放、使用与更换、监管与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强调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特别指出,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非职务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根据这个办法,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指出,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而为了适应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制定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强调,报社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此外,报社也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根据新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只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可以因采访所需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申请设立记者站的报社必须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同时,记者站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需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派驻记者站的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这个办法特别指出,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这两个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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