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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发表声明称未构成不当得利
      2005年02月21日 14时5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牡丹交通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不当得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称收费标准依据成本制定 目前回收成本不到1%

  昨天(17日),针对市一中院判决“牡丹交通卡高额补办费案” 工行败诉,记者采访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行方面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判决。但对于是否改变目前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工行方面没有

做出正面回应。

  昨天下午,工行北京分行发布了关于“牡丹交通卡收费”的声明。声明称,工行的行为是合法商业行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也认定工行的收费行为是合法的。工行在推出牡丹交通卡时,国内并无相关规定,补卡收费标准是根据工行自身服务的成本核算后得出的价格。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

  工行北京市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999年工行推出牡丹交通卡时,本市300多万司机每人免费领取了一张。“每张卡制作成本是30.8元,免费送出的300多万张卡总价接近一亿元。为了推出牡丹交通卡,工行在前期系统开发上的投入也是一亿元左右。这还不包括后期系统维护和其他相关的人工费用。”这位工作人员说,1999年推出牡丹交通卡至今,工行共办理了一万张左右的补办卡,除去每张卡本身的制作成本,工行收回的总研发成本不到100万元。对于是否改变目前执行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工行方面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新闻背景

  2003年7月,司机喻山澜在自己的牡丹交通卡丢失后,到工行宣武支行白纸坊储蓄所办理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费100元。2004年4月,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将新的补卡收费标准报请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并要求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2004年7月底,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市一中院。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工行北京市分行宣武区支行应返还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但一中院并未支持喻山澜要求工行停止执行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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