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青年报元月27日报道计生办强行为处女植节育环 将其与狗关一起6天一文后颇感震惊。一个未婚女孩正在男友家帮忙干农活。突然间,一辆红色面包车戛然而停,几条大汉强行把她架到乡计生办上环。男友的母亲因阻拦而被打成脑震荡。这位女孩在被强行上环后还和一只小狗关在一小屋达120小时;与此同时,乡计生办说“要放人可以,交4000元“。在市、县检察院的干预下,这位女孩才被解救出来;可那个节育环至今没取下。虽然,后来“经过百折不挠的申诉“,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该乡党委副书记、乡计生办主任和副主任提起公诉。但结果是:“鉴于三被告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更为令人惊呀的是:该乡党委副书记调到县委,继续端着党的铁饭碗;该乡计生办主任和副主任一起平调,任乡妇联的正副主任。这两位的所做所为已严重侵犯了妇女人权,一阵锣鼓过后,换了身行头,又堂而皇之地去保护妇女权益了。这就象把吃过羊的狼请来看护羊圈一般。羊儿们,能心安吗?报道结束时,这位女孩要求“依法摘环,还我清白“。他的男友表示 “他们不还我未婚妻一个清白,我们就不结婚,这官司就一直打下去!“。
我们看到这一幕幕如同电影里的警匪片,结果却是另一部连续剧的开头。抓人打人的人经过一套正规化的法律程序后,逍遥法外。被抓被打人的人,没得到任何赔偿 ,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被迫走上漫长伸冤路。
这里要感谢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的仗义执言。同时这件事有这样的结果;里面的猫儿腻一定不少,故事 多多。希望刘记者能追踪报道,顺藤摸瓜,底下肯定有座冰山。
我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该县法院给这位女孩赔偿 ,她能得到什么?得到多少呢?
《 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特意查了《国家赔偿法》有关精神赔偿的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仅此而已。
又,依“《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这样看来,这位女孩和打成脑震荡的母亲得不了多少银子。
可是,在这件事里,这位女孩所遭受的伤害,除身体外,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人格上的、尊严上的。“这是一辈子的羞辱,一辈子洗也洗不掉的污点,比判刑枪毙还可怕。“她说。这是对一个未婚女孩生存权、一个公民人权的侵害。她的心理,心灵深处所受到的创伤无以言表的,也是无法估量的。
当前,我国法律在精神赔偿方面是一个空白。这里,我们呼唤人大立法建立国家精神赔偿法。并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以体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民网强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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