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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受理首例不提供司法援助行政诉讼案
      2005年02月24日 16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行政诉讼 
 “司法援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北京市首例因不予提供司法援助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北京市民李华起诉称,2003年11月,她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了申请,但此后该中心认为李华在申请援助过程中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因而终止了对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李华对此不服,提出了审查要求,2004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关于李华对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的申请审查决。该决定认定:李华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承诺“本人没有工作单位、拿不到低保、儿子在家吃劳保”,而李华及其两个儿子单位所出具的证明均表明其在申请援助时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故李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北京市法律援助有关文件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维持该中心所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李华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决定。

  李华认为,自己从未领过退休费,两个儿子又无力尽赡养义务,她目前独居,仅靠已故丈夫单位支付的每月65元困难补助维持生活,生活水平远远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司法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生活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其符合该条件,被告应该给其指定律师,故起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答辩认为,李华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陈述不实,其自1995年退休后,每月有退休费六百余元,只是其因与单位领导有争议而未领取,李华不领取退休费不能被视为没有收入,且其子女有稳定的收入,具备赡养母亲的能力,故仅李华的个人收入即已超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该局作出的审查决定系正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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