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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出台
      2005年02月25日 15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广播电影电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电影电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的统计的调查以及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集中反映了当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监管统计的新特点和新变化。

  《办法》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指广播影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影视统计资料的活动。《办法》规定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组织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

  《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全国性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地方性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中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广播影视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办法》要求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国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地方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同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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