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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制订《违法行为矫治法》
      2005年03月02日 14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违法行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两年”期间,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13件。

  曾参加过“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

  他透露,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该法就是规范对这两种人进行强制矫治管理方式的法律。

  王公义说,相比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

  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王公义说,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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