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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今年将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
      2005年03月14日 09时3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违法行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违法行为矫治”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介绍,“矫治法”草案有几个方面与现行劳教制度不同:第一,名称不一样,过去叫劳动教养,以后可能就叫违法行为矫治;第二,决定是否要进行违法行为矫治的主体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马怀德介绍,过去名义上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劳教制度最主要的弊端就在于,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且也缺乏标准。从草案所反映的精神来看,将不再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矫治法”规定有一个从“申请——决定”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为第三方来决定是不是要采取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以及具体时间,这样比较公平。

  马怀德说,劳教过去是1到3年,必要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这是个很长的期限。“矫治法”设置的最长期限可能是1年半。

  马怀德说,在立法初衷上,劳教对象是:对有违法行为尚没有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的人员。但现在演变成了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但不能给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又显得过轻的人,都可以劳教。

  此外,原来规定劳教对象限于大中城市的违法者,但是后来在有些省市已经扩展到了农村,对农民也采取劳教措施。“矫治法”对范围要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过去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当现象。

  马怀德表示,过去劳教场所是固定的,是封闭的,是一种监所式的管理。对违法行为人不加区分地采取了一个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并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或者他们思想的转变。

  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管理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马怀德还表示,“矫治法”一方面体现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来保障人权。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具体的范围、程序、时间,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这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变化,而是非常重大的变化。

  马怀德说,劳教制度转变成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之后,一方面要靠法律本身所规定的一些具有操作性条款来保障其实施。另外一些保障措施,比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也就是说,用其他后续的法律制度使它能得到有效实施。这既是我们期待的,也是我们希望在这部法律里面能够明确下来的。

  马怀德还介绍说,“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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