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在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
从2003年8月1日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开始施行。但当时的《办法》是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的,并没有正式立法。根据国家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北京决定对集体土地的拆迁进行立法。此次《草案》的主体内容与2003年施行的《办法》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有一些变化,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拆迁的处罚力度。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只是一个政府规章,是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在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主要是因为《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去年7月1日实施到今年7月1日过渡期就满了。《草案》的出台,就是提醒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链接立法程序市建委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征集意见市法制办审查修改提交市政府审议市委常委会通过以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
《办法》只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作出了处罚条款。而《草案》则将处罚条款细化:
1.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2.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3.对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4.对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
《办法》中,最高的处罚金额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草案》则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对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中,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没有单列,而《草案》则将“强制执行”单列为一条作为规定,并且在内容上也有所增加。特别增加了一句话:“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变化四补充拆迁方式
《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草案》对拆迁方式进行了补充,新增“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本市房屋拆迁资格”。
《办法》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而《草案》则限定了审查的具体时间: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核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变化六发证时间缩短
《办法》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而《草案》则把发证时间缩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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