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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2005年03月29日 15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保险中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行政处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听证程序”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组织听证。保监局在上报审批材料中应附有下列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但以不按时参加听证等形式事实上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附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附有听证笔录。

  三、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保监会中介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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