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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草案将出台
      2005年03月31日 15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融资租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4月上旬《融资租赁法》草案将正式出台。届时,影响中国租赁业的监管权等一系列问题将得到初步明确。

  《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今年2季度完成整部法规的草稿;第二阶段,在2006年底,将征求意见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规划,整部法律将于2006年底前完成。

  起草工作始于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担任起草组组长,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制订。2004年10月,《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正式推出,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小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三家联合组团,在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团长的带领下,先后赴韩国及香港考察《融资租赁法》立法情况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运作情况。

  这次《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明确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在这次融资租赁立法过程中,业界强烈要求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给予明确,从而厘清行业的监管权。目前,在《合同法》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原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的规章中,从不同角度对融资租赁有所描述,各种定义不尽一致。业界呼吁新法的定义,应该客观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属性,而不是反映部门分工、分割管理的特点。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维持现状,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

  同时规定,接受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接受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融资租赁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但对于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它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是接受商务部较宽松的监管还是银监会较严格的监管。

  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转变许可的方式,即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如果希望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必须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后,转化为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

  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提出,银监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不是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管。银监会可以不批新的租赁公司,老的租赁公司如果自愿离开金融体系,银监会也不会阻挡。但要留在金融体系之中,就要实行比以前更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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