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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检法下发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5年04月05日 09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刑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证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成都消息: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指出“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对一些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四川范围内正式试行。

  《意见》条文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很多内容是对目前讨论热烈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具体落实。在保障人权方面,这一《意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条文内容对全国范围内的刑事办案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规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对有明确的无罪和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3、规定: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

  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

  二、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4、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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