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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发布加强旧移动电话收购治安管理的通告
法律之星-地方立法动态        2005年04月05日 13时1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移动电话”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治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天津消息:天津市公安局日前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旧移动电话收购治安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已开始施行。

  《通告》规定:

  1.买卖旧手机须登记备案

  《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凡在本市从事旧移动电话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公安分局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统一格式的旧移动电话收购登记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这意味着经营旧移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已被纳入治安管理范围。

  公安机关将与有关部门相配合,对街头流动收购旧移动电话的相关人员集中地区进行清理,对有违法收购行为的,将按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2.严重违法经营追究刑事责任

  在买卖旧手机的过程中,如果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未登记、对收购的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未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以及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手机合法经营流程:

  1、到所在地公安分局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统一格式的旧移动电话收购登记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2、在交易过程中认真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如实填写交易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移动电话品牌、型号、电子串号及去向,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3、如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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