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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实施意见已实施
      2005年04月06日 14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机关事务 
 “公务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学历教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昆明消息: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云南省《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执行。按照规定,对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面授和考试时间,保证完成学业;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

  1、[5年内] 大幅提高公务员学历

  按照规划,力争在5年内,省级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5%以上,州(市)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乡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80%以上。使公务员通过在岗、离岗接受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和学位。

  2、[离岗学习] 须有3年工龄

  按照要求,接受离岗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含3年)工龄;再次接受高一层次离岗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2年后才能提出申请;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个人申请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领导干部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按干管权限审批。

  3、[在岗学习] 工资奖金不变

  对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面授和考试时间,保证完成学业;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个人申请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保留其身份,学习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停发,职务自然免除,不计履职年限,离岗时的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调标、升档、升级)按在职人员办法处理,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公务员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取得学位] 单位补偿学费

  公务员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州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所在单位应在学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公务员离岗之前要以协议形式对学习期限、待遇、学习结束后工作去向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单位人事部门和本人签字,对取得学历或学位后按协议回单位的,单位不得拒绝安排工作;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将有关学籍材料报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载入本人档案;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将有关学籍材料报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载入本人档案;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工资待遇按选派有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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