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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党政机关执行公务时午间严禁饮酒
      2005年04月11日 13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党政机关”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执行公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饮酒”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合肥消息:安徽省委、省政府日前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向全省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安徽省已自4月1日起,全省党政机关午间执行公务禁止饮酒。

  规定还明确,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此前安徽省的芜湖、淮南等市已实行这项规定,受到机关干部欢迎和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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