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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出台
      2005年04月21日 16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海关事务 
 “出口加工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加工结转”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海关总署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办法》明确指出,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办法》规定,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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