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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法律之星-地方立法动态        2005年04月27日 10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教科文体 
 “学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食物中毒”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责任追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沈阳消息:辽宁沈阳近日出台《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今后辽宁省学校内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死亡1人以上,不但要追究学校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教育、卫生部门的责任。

  辽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还应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组织的野营、野炊及其他户外活动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以及学校饮用水不洁造成学生食源性疾病的,都属于上述追究责任范畴。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为中毒3人至29人;重大事故为中毒30人至99人;特大事故为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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