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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幽灵:警车三闯红灯送考生赶考值得赞扬?
      2005年06月13日 10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教科文体 
 “考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一名叫林成杰的成都高考生因搭不上出租车,离高考还差10分钟的时候,去找交警求助。交警骑上警摩,一路警灯长鸣,连闯三红灯助考生提前两分钟到达考场(据四川新闻网记者6月7日报道)。

  如果仅从道义的角度而言,交警的这种道义行为足以让许多人为之动容,为之拍手叫好。但仔细想想,这种交警送考生可以三闯红灯在法律层面上的依据是什么呢?好像又无从解释。在道义和法律的天平中,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种道义是不是可以建立在违背法律的基础之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既然交通法规是强制性法规,公众就应该无条件遵守,共同来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这也是对每个公民的生命负责。

  即便是警察突然硬闯,危险也可能随时波及每一个行人。从考生的角度来说,交警闯红灯是在保护考生参加有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高考这一重要考试的权利,而从其他人的角度而言,他又是在破坏法律和社会公众秩序,是在损害更多数人的利益。

  交警在执法时或面临突发事件时拥有闯红灯的权力,是法律赋予交警的职责和使命,但这一权力不能异化成特权。试想,如果同时在另一个路口,有同样一个考生面临着同样一种情况,他遇到的不是交警,而是一个没有闯红灯权力的司机,后果又会怎样呢?司机断然不敢冒着闯红灯的危险送考生进考场,否则,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从本质上讲,警车三闯红灯送考生这一事件,体现了浓厚的人治色彩,是对法治的嘲讽。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倡导的是在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国家公务人员应尽可能为群众谋利益。单就这位学生打不到车险些误了高考一事而言,根本原因是由于自己准备不足,如果交警就此因情有可原“特事特办”,那么,生活中“情有可原”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太频繁了。

  这红灯你也闯来我也闯,那法规岂不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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