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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2005年07月07日 09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中介机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天津消息:《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宣告出台,自200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8月1日开始,天津市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谁再提供虚假信息,就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将连续3年被取消在天津市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

  1、中介机构要公开悬挂证照

  针对当前中介市场鱼目混珠,黑中介害人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本市特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设立中介机构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中介活动。中介机构必须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公开的证照。与此同时,还要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自家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2、中介机构禁止提供虚假信息

  天津市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对经营的商品及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禁止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的利益。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办法》规定,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违法行为,违法执业人员 3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执业;违法中介机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天津市还禁止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禁止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禁止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违反这些规定的,将被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中介机构也将被吊销执照,执业人员也将连续 3年被取消在本市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并要被媒体曝光。

  《办法》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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