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北京规定物业代收住宅维修金三日内须上缴银行
      2005年07月11日 09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建设建筑 
 “物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住宅维修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从即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指定银行。

  今后,开发商或物业单位将不再能够把代收的住宅维修基金挪作他用,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指定银行,逾期将被视为挪用行为。

  市建委小区办负责人介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我们将依照相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武汉将出台办法解决房产无法办“两证”问题
·律师充当房产交易第三方监管最适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将出台《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代表人大代表提议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美丽园小区讨要物业用房欲诉区建委
·《北京住宅维修金使用细则》月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