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从即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指定银行。
今后,开发商或物业单位将不再能够把代收的住宅维修基金挪作他用,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指定银行,逾期将被视为挪用行为。
市建委小区办负责人介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我们将依照相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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