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延宏 【内容提要】目前,女师傅来监狱指导男性罪犯劳动的情况客观存在。这一现象有多方面原因和潜在着多种危险因素,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秩序,带来一系列恶果。应当防范未然、立即禁止,并建议国家有权机关,不但在修订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而且在所有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和公安、安全机关看守所等关押男性人员的场所,一律禁止女师傅进入。一律禁止参观和观光,一律禁止搞任何形式的“现身说法”和“法制教育基地”。
【关键词】监狱 女工 罪犯 劳动
(一) 女师傅来监狱指导男性罪犯劳动,是近年监狱劳务加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女师傅,又称女指导师傅,是在监狱内,人们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经监狱允许进入的,在罪犯劳动现场,指导罪犯劳动的外来女工的特称。
女师傅在监狱的劳动任务主要有:1、后整理、质量检验。2、制作样品。3、修理次品。4、解释设计图纸、加工标准、有关数据等。5、参与赶交货时间的突击性劳动。6、与厂方联系,情况反馈。
女师傅来监狱,既有临时来看货的,也有持出入证长驻车间劳动的。具有进出频繁、人数多、更换勤、人数多少与发生质量问题的多少成正比的特点。以某监狱为例,2004年1至11月份,女师傅来监狱累计约7000人次左右,日平均约22人。这些女师傅,年龄最小的约17周岁,最大的约56周岁。平均年龄约30.6周岁。本市籍贯的约占37%,外省市籍贯的约占63%。至少来自约12个企业。本市籍贯的女师傅,有一部分,是监狱以每月1000元聘用的。目前情况下,长驻监狱的女师傅在指导罪犯劳动时,身穿白色的长衫,胸前挂指导师傅的牌子。临时来监狱的女师傅,只挂指导师傅牌,一般没有白色长衫,身穿百姓服装,五颜六色。指导师傅的牌子如果发光了,后边来的女师傅就没有任何识别标志,与社会上的普通百姓一样,出现在罪犯劳动区。
以某监狱为例,罪犯劳动车间门窗装有铁栅栏,罪犯上厕所规定统一的时间。除干警带到车间外装卸货物,亲属接见、外来提审等事由外,不许离开劳动作业区。有干警在现场监督管理。罪犯出工,到车间后,将胸前佩戴的写有罪犯姓名、案由、单位、番号的番号卡,寄放在车间门口的明显处。罪犯在劳动中一律穿着有特殊明显标志的囚服。在国外,一般被称为“监禁劳动”。发达国家的监狱,囚犯在监禁劳动场所劳动,均禁止百姓进入。个别的新闻炒作和作秀除外。与监狱内劳动相对应的是监狱外劳动。日本监狱法还明确规定,禁止罪犯到监狱外劳动。中华民国时期,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狱行刑法》禁止罪犯着囚衣到监狱外劳役,监狱外劳役须更换掉囚衣,称“易服劳役”(第三十四条)。某监狱,目前,女师傅就是在无数的光头、寸头、清一色的囚服身影中出没:有的在固定岗位劳动,做样品或后整理;有的走来走去,巡检质量,传达信息等;有的与罪犯谈话等。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劳役所得之收入概归国库”。《日本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的收入应全部归国库所有”。美国监狱法《监狱与犯人》4126条规定罪犯劳动收入“必须存入或补入合众国国库”。《巴基斯坦监狱管理细则》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全部现金要以适当的名义支付给国库”。
《日本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监狱外劳动。《芬兰共和国刑事监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司法部的许可,不得准许罪犯从事个人业余劳动。第二十四条规定罪犯参加市民劳动“不应引起过多的不便”“不应引起不必要的注意”。《巴基斯坦监狱管理细则》第八百二十九条,对监外劳动作了严格限制。《印度监狱法》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监狱从事的行业数量应尽可能减少”。
女师傅指导男性罪犯劳动,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监狱管理局提、截留、分配罪犯劳动利润(中华民国时期这种做法以贪污罪科,当今发达国家亦如此。)现状下,监狱追求最大利润,攫取既得利益的误导。以某监狱为例,罪犯劳动利润,每年70%上缴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返还20%,其余50%为监狱管理局所有。导致监狱干警组织罪犯加班加点劳动,一年又一年,与当地公检法人员的年薪差距越来越大。
市场竞争,“客户不放心”,“厂方男工少,女师傅是厂家派来的”。监狱“拿到单子不容易”,对客户“不能把关系搞僵”。罪犯劳动技术不熟练,客户的加工标准不具体,质量纠纷、次品返工等。需要有经验、懂技术、熟悉加工要求、会操作的师傅。
监狱当局,信心、能力不足。受罪犯刑期一定的限制,大部分罪犯“技术熟练了,也快释放了”。
干警调配失误,一些懂生产的干警,多被调离相关岗位。
使用干部,专业对口、用人所长的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原则和法理原则,没有贯彻。
导致:“25岁的没经验,35岁的没脑子,45岁的不听话,55岁的肚子大,路也走不动”。“两个手不好,几个脚不好,两个斜着眼说胡话。有的上头(领导关系)不好,有的下头(群众关系)不好。剩下有关系的什么都好却不会干活!”。
现行监狱法,立法技术和水平太差。我们可以把沈家本、小何姿次郎起草的《大清监狱律》、民国时期的《监狱行刑法》与我国现行监狱法都拿出来,放在台子上,看看这个“里程碑”如何?
司法实践中,监狱管理局的执法觉悟和水平过低。监狱管理局的内部刊物,错误百出,导向失误,水平太低。
(二) 女师傅在监狱指导男性罪犯劳动,有多种潜在的危险因素:
1、女师傅劳动的人际环境与社会企业不同,活动贴近监狱的“定时炸弹”群。
女工是在罪犯身边充当指导师傅,有的需要言传身教,有的需要近距离说明、示范。而相当数量的罪犯(30%左右),有强奸、抢劫、伤害等暴力犯罪的前科。其中,不乏劣性不改之徒。同时,健康男性罪犯,服刑期间的性压抑一般产生强烈的性饥渴,容易爆发性冲动,为一时之快,不顾后果。
2、从目前女师傅的来源结构看,其生理心理特点易成为男性罪犯的侵害目标。
某监狱63%的女师傅是近年从外省市来的,俗称“外来妹”。主要来自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江西、四川六个省,100%来自农村,高中(包括中专)文化的约占20%,其余的多为初中文化。约86%未婚。在六省市的女师傅中,安徽、河南、江苏三省的占90%。苏、皖、豫三省的女师傅平均年龄只有21.8岁,具有年轻化特点,生理上正处在谈婚论嫁的年龄段(求偶期)。
外省市农村民风的淳朴环境,使她们中的多数人,一般具有类似“小绵羊”的心理特点:缺乏社会经验,较单纯,缺乏警惕性。对男性罪犯的诱骗、攻击,缺乏果断的防卫意识。
3、女师傅的劳动现场活动特点,容易被男性罪犯捕捉到强暴、侵害的时机。
在监狱,她们每日指导男性罪犯劳动的连续工作时间,多在9小时以上。尽管曾受过监狱方面的安全提醒,但是“老虎有时也会打盹!”况且由于长时间与罪犯接触,没有出事,使一些女师傅思想上麻痹大意,有的甚至说“我看他们就是头发短、穿犯人衣服、不能随便出去,其他方面,与警察、与外边的人,没什么两样!”她们吃饭、去厕所,有时是一个人单独进出,一个人上下楼梯。车间里,仓库、拐角、物料堆等,环境复杂,遮挡视线的部位较多,难以完全被监狱干警控制。
据一些女师傅陈述,有罪犯劳动的地方,都去过。既去工场间流水线,也去过监房活动室,是“与罪犯一起做生活”。
4、现场管理的薄弱环节,为罪犯侵害女师傅提供可乘之机。
据一些女师傅陈述:有时侯“队长跑开了,人也看不见”。有的“队长不管事,象木头一样”。有的“几个队长坐在那里吹牛,啥也不管”。有的犯人不听话,“队长讲一句,犯人讲十句,与队长吵架”。“大组长讲话比队长管用”、“犯人比队长懂生产”。有时侯,通知带客户的电话是女师傅在接,竟然说:“队长都开会去了,剩下的在外边装车,这里没队长!”“某大还是副大队长,坐在台子那里还不如一条狼狗呢!犯人就在他面前打架”。
此外,目前,一些女师傅的手机有的具有数码照相、录像功能,手机体积小,拍摄容量大,一旦发生罪犯劳动情况被拍摄,将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对于这些潜在的危险因素,优秀的监狱管理者,不是等亡羊之后再去补牢,而是防患未然。
(三) 女师傅指导男性罪犯劳动带来一系列恶果:
1、增加了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目标和机会。
以某监狱为例:
1987年3月28日上午,罪犯袁某某(原判案由:强奸罪。年龄:37岁。)在单独劳动时,离开自己劳动岗位,去大队木工组磨锯房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欺骗外来女工陆某某,以帮助陆“治病”,打掉“阴阳囡”为由,对陆实施奸淫。同年四月四日,用同样手段再次骗奸该女工。该犯被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89年8月11日下午,罪犯诸某某(原判案由:流氓罪。年龄:20周岁。)在劳动休息时,看见来送纸箱的女工赵某某朝车间走去,就尾随该女至玻璃棉车间南大门,以帮助该女找拖拉机为由,将该女带到车间东南角堆物边的人迹稀少处,突然拖住该女,捂住该女的嘴,将该女工按倒在地,把该女工的长、短裤,脱至膝盖下,强行压在该女工身上欲行奸淫,因该女工竭力反抗而未遂。该犯被以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993年7月30日下午,罪犯陈某(原判案由:流氓罪。年龄:24周岁。)在抄碎玻璃劳动中,因机器故障原地休息。陈趁现场抢修的忙乱之机,擅自去厕所。陈从男厕所出来后进入旁边的女厕所。女厕所空无一人,陈又进入厕所对面的女浴室,摘下头上的草帽放在浴室更衣室的地下,又从门旁拿起一块耐火砖,从更衣室进入淋浴室,见一女工正背对门口洗澡,就用砖向该女工的后脑敲去,女工被击中后昏倒在地。陈犯蹲在地下用两手捏该裸体女工的乳房,听到门外有人声后逃离。陈犯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见某监狱编的《反思录》)
2、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的秩序和氛围。
女师傅来监狱,与性压抑、性饥渴的罪犯近距离接触,易使罪犯想入非非、精神恍惚,诱发罪犯违纪。1997年,某监狱原料中队发生罪犯向纯碱仓库女工求爱,写血书、写情书,“爱得要死要活”。1999年某分监区曾经发生罪犯在劳动中摸女工大腿事件,事件发生后,该分监区打了闷包。某分监区开电梯罪犯,利用女工单独乘电梯之机,拥抱、抚摸女工。该分监区长以“会扣奖金、挨批评、影响考评和集体荣誉”为由,“内部处理”,要求保密并警告:“捅出去,就给你个基本称职!”
女师傅来监狱,除因劳务加工的指导原因与罪犯近距离接触外,其余时间,主要在干警值班室或上岗台附近休息,近距离与干警接触,长此以往,个别干警与女师傅关系暧昧。曾有绰号“TANG大头”的干警在码头中队时,浙江渚暨的船一到码头,船夫骑自行车上岸去镇上买菜吃酒,该干警就去船上与船妇或船家姑娘“吃饭喝酒”。
日常一些干警对女师傅的不轨言谈有损监狱警察的形象。这些看似开玩笑的不轨言论,多带有性的挑逗或暗示。某分监区有一女工,结婚多年未生育,2003年6月的一天,在闲谈中,一略秃顶的干警说:“你怎么还没小孩?是不是你老公不管用?要不要我帮帮忙?要不要某大帮忙?”。同月的另一天,陆姓女师傅一进干警值班室门,看到门边的盆子里有一大马甲袋黄瓜,就问:“这是谁的黄瓜,我吃一根!”一干警说:“某大的。拣粗大的,好吃!”女工说:“这黄瓜打(洗)过没有,怎么这么多的毛刺?”那干警说:“又粗又大、又有毛的东西,要在家里、两个人在被窝里吃,味道才好!”有干警在女师傅面前以“老婆年轻化,要与时俱进”等话题,对某监狱历史上的所有对象依次排队,津津乐道,如数家珍。还有赌博输赢之类的话题。类似做法,破坏了监狱正常的文明氛围,败坏了监狱警察的形象。
此外,女师傅来监狱,与罪犯交往不当还留下后遗症,危害社会稳定,罪犯出狱后纠缠女师傅。曾有某监狱罪犯刑满释放后,直接去独身女师傅家里过夜。
最后,女师傅在监狱指导罪犯的监禁劳动,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按照发达国家监狱的通行做法,监狱内的监禁劳动,男性与女性必须彻底隔绝。百姓禁止进入。监狱外劳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而且,囚犯到监狱外劳动禁止穿囚服,也就是民国时期的“易服劳役”。监狱让百姓在穿囚服的罪犯群体中劳动,于法无据。不符合法理和罪犯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对罪犯人格权的侵犯。在法治完备和先进的发达国家,罪犯押解、出庭作证、电视采访等在公众场所出现时,采用窗帘、头套、打马赛克等方式避免曝光。我国法学界、监狱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足够重视,相反,有的监狱与社会上的单位共建,搞什么“法制教育基地”,将这个单位的员工一批批带进监狱参观。还有的监狱,把招引社会人员来监狱参观当作创收、旅游的项目,每进一人收费20元。他们来监狱,参观一两个分监区的监房或炊事伙房、教学区等,然后,集中在一个教室或大礼堂中,听罪犯“现身说法”和干警教员的“法制报告”。整个参观过程中,能看到一些罪犯。劳动现场一般不去参观。把监狱关押的罪犯当作动物园的动物一样参观,让罪犯“现身说法”,在众人面前宣讲自己的成长史、隐私史、情感史、劣迹史、犯罪史,是监狱利用行政权力,人为地将罪犯曝光给公众,是对罪犯人格权的侵犯。
这种现象的存在,反映中国监狱法治水平的落后,反映监狱管理局有关领导水平的低劣,是他们不务正业、投机钻营、金钱至上、唯利是图、违法行刑、玩忽职守的重要表现。
同理,所有的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和公安、安全机关看守所等关押男性人员的场所,都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女师傅来监狱指导男性罪犯劳动,在一些监狱客观存在。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潜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带来一系列恶果。增加了狱内重新犯罪的目标和机会,扰乱了监狱正常的秩序和氛围,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防范未然。建议立即予以禁止,并建议国家有权机关,在修订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建议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法条明确规定:在所有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和公安、安全机关看守所等关押男性人员的场所,一律禁止女师傅进入,一律禁止参观和观光,一律禁止搞任何形式的“现身说法”和“法制教育基地”。
【作者介绍】复旦大学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学院第二本科在读。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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