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原浙江省药监局长郑尚金被刑...
·成都工人集体上访揭出贪污社...
·证监会:中国将设立专门机构...
·双面港警案开审出庭证人将过...
·最高法院将切实帮助基层解决...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首次审议...
·中央政法委出台深化社会主义...
·国务院: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
·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审议通过
      2005年07月14日 10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进城务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权益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郑州消息:河南省政府已经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下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工权益的地方“立法”即将诞生在中原大地。

  《办法》总共有30条规章条款,每条都和农民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1、子女进城上学不再难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劳务、就业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安排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非法收取其他费用。

  2、变相收保证金将被严罚

  《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违规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个人证件。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500元罚款。

  3、克扣工资最高补偿1倍

  此次《办法》规定了3条“高压线”: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资报酬的;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经济补偿的。触碰这3条“高压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企业限期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4、办工伤险成“铁命令”

  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工人日报:落实节日加班薪酬关键在严格依法办事
·四川新闻网:立法缓解就业压力值得期待
·津将建“律师+志愿者”进城务工青年维权队伍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论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