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这些具体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者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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