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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出台
      2005年07月26日 09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安安全 
 “剧毒化学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公安部出台《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办法》指出,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办法》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不高于每小时九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

  《办法》明确规定,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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