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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二峨:工资报酬与物权保护
      2005年08月01日 10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工资报酬”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物权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纵观物权法草案,你会发现对劳动者工资这样对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户藉在城市的工人来说与物权关系重大的概念是一点都没有点一下的,有违充分有效保护财产权利的立法目的,无论如何是一大缺陷。

  也许有人讲,物权法已经讲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资就是合法收入的组成部分。或者讲,工资已经有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了。甚至有人煞有介事的讲,工资与物权风马牛不相及;这实在是大谬论,因为物权不是凭空而来的,工资收入的取得像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一样同样需要保护;有的人热衷于保护继承权,在物权法草案上也明文写上保护继承权;而我主张将保护继承权与保护工资报酬权并列时,有些人就是不同意。

  我们就对工资再来举行一番分析,假如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月薪2000元,那么我有哪些权利呢?首先我具有对世权,可以对抗雇主和其他任何第三人;其次,我可以享受它,用它来满足我的生产和发展;第三,我可以拿它设定担保。 你说工资与物权关系紧密还是不紧密?

  一部法律反映谁的利益呢?往往谁有发言的机会,谁的发言就容易吸收进法律,法律就反映了谁的利益。我不由得想到了我们的农民和农民工兄弟,他们没有上网的机会,他们甚至看不到报纸,他们怎样来参与讨论呢?其实,何止是农民和农民工,城市里的市民,又有多少人在关注呢?所以无论什么法律,关键的部分倒成了几个专家说了算,而现在的专家不少已沦为资本的附庸。

  我是一名从事农村工作多年的公民,我坚定地主张将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明文写进物权法。理由再加三条:第一是从物权变动的理论来讲,劳动者因劳动取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物权取得的常见法律事实,物权法写进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内容,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正确注解;第二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个角度来讲;第三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性来讲,如今相当多的地方劳资关系紧张,就是因为用人单位不适当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能说物权受到保障吗?物权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可增加物权法成其为良法的分量。我们当然不能错过物权法立法这样一个完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法律框架的大好机会,不能错过这样一个向企业经营管理者们宣传劳动者工资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样大好的机会。

  建议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工资报酬及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网强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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