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最高院确定2007年重点调...
·“首届律师协会监事会论坛”...
·公安机关将开展领导干部经济...
·郑筱萸一家四口全都涉案
·北京市司法局将采取措施完善...
·重庆高院:轻微犯罪者赔钱获...
·全国600多个县级检察院完...
·首例网上即时通信系统侵权案...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环保总局停止审批四大电力集...
·胡锦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2007反腐大布局 从8个...
·税务总局下月起向房地产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为农民工...
·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并非新...
 
 — 新法速递 ———————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外汇违法信息披露制度
      2005年08月02日 09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外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向社会公开披露2004年1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查处或督办的以及辽宁、河北、深圳试点地区发生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查询相关外汇违法案件信息。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尊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向社会公开披露、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和供社会公众查询三种方式进行。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站(http://www.safe.gov.cn)及有关媒体公开披露。(1)违法金额巨大;(2)同一案件构成多个违法行为;(3)罚没款金额较大;(4)被处以暂停、取消结售汇经营权或外汇业务经营权处罚的;(5)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外汇违法案件。对于其他外汇违法案件,将向有关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也可供社会公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查询。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范围限定在外汇管理机关已经做出处罚、超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外汇违法案件。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督办或查处的外汇违法案件,凡符合公开披露标准的,不论案发地是否在试点地区,均公开披露。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
·东方早报:疾病险新规仍不能解决纠纷
·北京雅宝路地下钱庄案5名案犯被判刑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证监会发布三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