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
·律师严禁接受信访人委托代理
·公安部称袭警是违法犯罪不属...
·代表委员抨击彭水诗案是现代...
·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制定证人保...
·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审议成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物权法草案经过7审各方认识...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0...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
·残疾人就业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上海出台新政策禁止为加工无证无照食品提供场所
      2005年08月03日 13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工商行政 
 “加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场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上海消息:由上海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正式实施。今后,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受到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根据《通告》内容,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情况下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禁止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通告》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者承租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从事或者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场地的,应当履行有关义务。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房地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问题食品:“货卖一张皮”还能走多远?
·福寿螺事件最终处罚结果出台 蜀国演义被罚没41万
·红网:马路摊点开禁为何受欢迎
·中国青年报:饭店收取消毒费,算不算侵权?
·质检总局整治豆腐加工违规使用工业染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亟待修订
·德国决定今年在部分公共场所实行禁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