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崇玉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它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对当事人而言,确立管辖有利于其行使诉讼权利;对法院来讲,可使各个法院明确其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防止推诿与争抢。
一、确立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管辖权应当考虑的因素 从民事诉讼价值角度来看,其基本价值取向有二:即公正和效益。所以确立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指导原则便是:一是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二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者紧密结合,实现共同的目标: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确定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被告的强势地位
就我国来说,上市公司均是各地的“优秀企业”,其能够上市在很多方面也是当地政府“努力”的结果,甚至不排除政府参与做假的可能,兼以我国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该案件的审判工作必然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干扰。借用一位资深律师的话来说:“中国的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一家是沿有背景的,非法律因素可能在案件立案乃至审理过程中起作用”。在我国目前权力格局中,司法权无力与行政权相抗衡,如果采取“原就被”原则,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前景堪忧。
2、虚假陈述案自身技术上的复杂性
作为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件,在法律未能针对其特殊情况做出详尽规定的情况下,其技术上的复杂性显而易见。这就对收审法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宜在法官整体素质较高的中级法院中特设证券审判庭进行审理。另外,律师的积极参与与推动也是胜诉的关键因素,这也应从管辖角度予以充分考量。
3、管辖制度与其他诉讼规则的配套
这方面最应受到重视的是起诉方式。前文已述,该类案件最宜以集团诉讼方式进行审判。在这种审判体制之下,地域管辖显然不再重要,相反,受理法院的业务水平及律师专业能力就成首当其冲的因素。
4、如何实现司法统一
如前所述,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平价值,不仅包含当事人双方间的公平,还包括同类案件受害者之间的公平问题,它要求同等受害应予相同之补偿。如果一审法院过多,二审法院分散,虑及我国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法律规定又残缺不全的现状,极易造成各法院对同类性质的案件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此一来,既使各案原告都胜诉,案际比较亦会使其产生处理不公的心理。所以集中确定某几个法院以专属管辖方式进行审判的思路是必然的选择。
二、高院《通知》相关规定之简评 《通知》在第五条中规定了管辖法院,指定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本文上述立场审视之,会发现其中有很大缺陷。
1、就其级别管辖来说,如此规定,未必能够保证审判标准的统一性和审判结果的一致性。因为这种受理方式极易产生宽严不一的情形。
2、就其地域管辖来说,该规定要求原告费时费力、千里迢迢到被告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的被告所在地起诉,无疑使原告的弱势地位更加软弱,有些原告可能被迫放弃起诉权利,被告自可“不战而屈人之兵”。
所以,应该尽快修改《通知》规定,否则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根本谈不上“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
三、本文结论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应当采取专属管辖原则,具体为:
1、规定两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我国内地目前只有上海、深圳两地有证交所,在沪上市的公司由上海第一中院审理,深市上市的公司由深圳中级法院审理,二中院均特设证券审判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该两地法院与律师总体素质较高,有能力担当一审重任,此举亦可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涉。
2、关于上诉法院,笔者认为应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特设证券庭,统一受理全国证券民事上诉案件。一方面,由于北京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法官法学家与律师,复杂问题可获较为公正、科学的处理;另一方面,北京高院与两个一审中院没有上下级关系,有得于改正错判,加强司法监督。
【作者介绍】青岛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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