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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发出通知禁止用国有文物送礼
      2005年08月05日 17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文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制止和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的政府机关,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人送礼的方法,跑项目要经费。这一现象引起了国家文物局的重视,编发通知要求制止类似行为。  

  通知指出,《文物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文物收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予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说,目前在个别地方,拿着国有文物这样的“大礼”为地方办事,似乎还蒙上了一层为地方和百姓利益着想的“遮羞布”;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而且破坏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秩序,是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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