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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5年08月10日 14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企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经营决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失误将被追究责任。北京市刚刚出台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依据企业负责人出现失误的大小,将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延期兑付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处理,触犯法律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和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和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对属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范围但其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办法明确,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的形象、声誉,或者在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的;以及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的,责任人将被给予或建议给予禁入处理,不得再在国企中担任领导职务。

  办法中所称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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