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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发通知加强对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
      2005年08月12日 10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增值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发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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