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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首次实践提讯在场
      2005年08月17日 09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8月4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提讯。已经在看守所里二十多天却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的穆某心中惴惴不安,对于自己的案子进行到什么程度他感到心中没底。

  一走进审讯室,穆某不禁一愣,除了两位公诉科的检察官以外,他意外的发现了自己的辩护律师,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洪祥竟然在内。段律师和穆某打过招呼后,对他的身体状况和在看守所的待遇进行了询问,还对他讲明了由于检察院需要对他的案子进行核实,才二十多天没有提讯他,让穆某本来悬着的心一下落了地。

  之前穆某的案子由天津市刑侦局处理,刑侦局将穆某移送北辰检察院起诉意见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去年12月28 日他在酒后领着几个人翻墙进入一家饭店滋事,将饭店的玻璃以及一些物品砸坏。

  在刑侦局的时候穆某曾经见过段律师两次,但是段律师只能简单地问候他一下,而无法了解案情,甚至连穆某的最终罪名都不知道。且穆某最后很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搞起了对抗,最后几次审讯笔录都为零。

  在提讯后,段律师还就被害人是否欠穆某钱,具体数字是多少以及损坏物品的实际情况对穆某进行了核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事实,而且关系到穆某最终的定罪,无故寻衅滋事罪名是否成立,检察院的检察官没有问到,我就向穆某提了出来,”段律师事后说。“这中间的过程都很‘阳光’,效果非常好。在以往这是不可能的,一切得益于北辰检察院今年推出的‘ 阳光提讯’,即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的制度。”

  以往,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一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能接触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鉴定性证据材料,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组证据,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改变这一局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实施辩护人可以在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到场旁听的制度。开创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先河。

  北辰检察院的“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的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想参与旁听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场旁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情况,须向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押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让自己的辩护人参与旁听提讯的书面申请。征得办案人同意后,辩护人可以参加旁听。旁听的律师可以做记录。但是禁止辩护人在提讯中进行讯问和插话。公诉人提讯结束后,辩护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直接向当事人进行发问,但禁止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对穆某的提讯进行到当天下竿6时结束,一共进行了5个小时。在提讯过程中,穆某有问必答,过程十分顺利,检察官事后和段律师说:“要是你不来,提讯估计两天也完不了,现在他是问什么说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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