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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要求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5年08月18日 09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退役士兵”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就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刚性要求。

  针对当前有的城镇退役士兵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等安置难的主要问题,文件强调: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2005年10月底前接收单位必须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介绍信开出的当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件指出:自谋职业是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文件要求各地要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同时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予以适当支持”、“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为搞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文件最后就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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