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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挺美的律师在场权
      2005年08月19日 14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明年进入立法程序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北京、河南、甘肃等三个试点单位进行试验。

  应当说,在刑讯逼供已被看作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大不公的今天,确立律师在场权无疑是在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创新之一,也彰显了法制文明的进步。但在解决这种“应然”问题之后,在“实然”状态中,我们似乎更关心它的可行性,因为“法律必须被执行,否则将形同虚设”。笔者担心,在目前的法制和司法现状下,律师在场权很可能会成为“看上去挺美”,实际上“名至实不归”的“花瓶”。这种担心不是毫无理由的。

  首先,在观念上,律师在场权不仅不易为侦查机关所接受,而且也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长期以来,侦查机关一直担心律师在场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律师介入侦查有足够的警惕。陈光中教授曾坦言:“律师在场权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侦查部门。”另外,尽管律师制度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仍有相当多的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性质及其作用不够了解乃至误解,认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就是“为坏人说好话”,“替罪犯开脱”,接受不了法律赋予律师这一非公职群体更广泛的权利。

  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即使律师在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立,实现起来恐怕也障碍重重。一方面,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现实的环境和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往往对其是否能取得预期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整个法律体系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有顾虑,在侦查过程中对律师有着过分的警惕,最典型的如刑法第306条确立的“律师伪证罪”。据资料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有100多名律师因此而受到刑事追诉。在律师地位和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和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实际上在无形中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使律师处境雪上加霜。

  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律师数量的有限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实现律师在场权的普遍性很不现实,而且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人们连诉讼阶段的律师都请不起,哪有“闲钱”聘请讯问时在场的律师?况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贫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必然提供法律援助的。凡此种种因素,完全有可能从外部条件上使得律师在场权落空。

  其实,过去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不要对律师在场权抱有过高的期待,比如早已为法律确立的律师会见权、律师取证权和律师阅卷权,它们有几项是“名至实归”、真正落到实处的?

  当然,上述所言并不是要否定律师在场权入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是要表达这样一种观点:要想彻底解决刑讯逼供这一“顽疾”,仅靠某一方面的制度突破和创新是断乎不行的,而必须从社会基础环境和整个法律制度体系创新两方面入手,彻底改变司法机关的司法观念和律师的执业环境。唯有如此,律师在场权才不会陷入“看上去挺美”的怪圈,成为根治刑讯逼供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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