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成都消息:《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办法》规定四川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指出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由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办法》还规定粮食收购审核机关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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