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最高院确定2007年重点调...
·“首届律师协会监事会论坛”...
·公安机关将开展领导干部经济...
·郑筱萸一家四口全都涉案
·北京市司法局将采取措施完善...
·重庆高院:轻微犯罪者赔钱获...
·全国600多个县级检察院完...
·首例网上即时通信系统侵权案...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列入200...
·最高法院拟修改《中华人民共...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涉油犯罪...
·司法部确定今年法律援助重点
·建设部撤回90平米征求意见...
·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正在推进...
 
 — 新法速递 ———————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保监会将出台非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新标准
      2005年08月29日 13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寿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偿付能力”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对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正在就新标准广泛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这一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我国的寿险、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表示,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改善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保监会力争在3至5年内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通过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努力做到对市场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

  在我国,作为偿付能力监管重要基础手段的精算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非寿险(含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精算建设更处在刚起步阶段。与寿险不同的是,非寿险业务通常保险期限短,但理赔时间长,核算复杂。但目前我国在非寿险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方面尚未制定类似寿险的精算规定,容易隐藏市场经营风险。

  与之相关,此次,为了使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能够更加符合我国实际,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订后,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拟定为以下两项之和:一项是“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一项是“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综合赔款金额”是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另外,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上述第一项的2倍。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
·东方早报:疾病险新规仍不能解决纠纷
·保监会:已履行入世承诺 将不再放行外商寿险独资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保监会推偿付能力评估新规
·保监会发布四项偿付能力报告编制的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