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规则》规定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三、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一、年满65周岁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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