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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09月05日 15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安全评价人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规则》规定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三、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一、年满65周岁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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