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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二审
      2005年09月08日 11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社会活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二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应对未获得安全许可就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重罚,从1万到5万修改为3万到10万。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作审议报告时表示,有委员在一审时指出,按照条例草案规定,以单场次参加人员一千人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安全许可难以操作,因为实际参加大型活动的人数经常是动态的。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一千人的规定具体化,通过“三个具体指标”进行表述: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

  对于草案规定“主办方应当提前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的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应明确为“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法制委员会认为,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体现便民原则,建议将期限压缩到“十个工作日”。

  报告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未取得安全许可而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金额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对未获得安全许可而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建议提高罚款金额,从1万到5万修改为3万到10万,罚款底限翻了两倍。另外,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因此,建议增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会议议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本周五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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