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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发布
      2005年09月12日 09时1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9月9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出现《办法》规定的十二种违法行为,将被商务部公开通报。

  《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出现骗取出口退税等12种违法行为,除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被商务部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公开通报,包括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

  12种外贸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等。

  该《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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