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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
      2005年09月12日 15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家畜屠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兰州消息:9月9日《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经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布局、建设必须符合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不渗水地面和不低于1米水泥墙裙,防止交叉感染;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家畜或者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如果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畜的,由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对拒绝、阻挠检查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转让、涂改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转让、涂改的证明、印章,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证明、印章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家畜。农村地区(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家畜,不得上市销售。

  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发现家畜患染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并报请农牧部门紧急处理,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同时报请卫生部门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处理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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